《南阳日报》:无效的结婚证

发布时间:2014-07-21 09:12:21


    近日,南召县法院审结一起特别的案件。王兰兰(化名)与史家旺(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为了孩子上学,二人又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结果男方以复婚为由经常骚扰女方,这使得当事人叫苦不迭,为此女方又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所补办的结婚证。5月12日,南召县法院对这一特别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所持结婚证无效,予以撤销。

    法院调解

    感情破裂夫妻离婚

    南召县白土岗镇白龙村,是一个山清水秀、民风淳朴的小村子。1993年10月,经人介绍,23岁的王兰兰嫁到了这里,与同岁的史家旺结为夫妻,婚后得子小可。

    两人的婚姻曾经令人羡慕,公婆在家替他们照看儿子,夫妻二人外出打工挣钱,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然而随着腰包渐渐鼓起,史家旺在外沾染上的一些陋习也露出尾巴,他除了经常喝酒、游逛,还一度迷上赌博,几年下来,不仅夫妻俩的积蓄被挥霍殆尽,吵闹打骂也成了家常便饭。

    一开始,王兰兰还苦苦相劝,后来又请出公公婆婆甚至亲朋好友前来调解,但收效不大。就在夫妻关系的磕磕绊绊中,他们又有了女儿小花。

    2007年春节,因制止丈夫喝酒赌博,王兰兰又遭毒打。这一次,她决定放弃婚姻,到南召县法院起诉离婚。几番调解后,2007年3月8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

    为儿入学

    单亲妈妈补办“结婚证”

    按理说,离婚后王兰兰和史家旺的生活不会发生太多交集,但仅仅过了3年,生活就又把他们扯到了一起。

    原来,根据双方协商,离婚后儿子小可跟着王兰兰,女儿小花跟着史家旺,双方都没有再婚。

    2010年9月,小可该上初中了,受划片招生的限制,学校要求王兰兰提供结婚证。由于离婚时结婚证已被收缴存档,王兰兰一时束手无策。

    无奈,王兰兰主动找到史家旺,一番商议后,史家旺找到村委会,开具了一份结婚证丢失的证明,然后自己也写了一份同样的证明,决定到民政局为王兰兰补办一个结婚证。

    凭着这两份证明,2010年9月13日,王兰兰和史家旺到南召县民政局,在申请表上按下手印后,如愿补办了结婚证。

    弄巧成拙

    前夫要求共同生活

    一张补办的结婚证解决了儿子的上学问题,但假戏真做让王兰兰头痛不已。之后,一连串麻烦找上门来,让王兰兰叫苦不迭,痛苦万分。

    史家旺坚持认为,既然又办理了结婚证,就相当于重新登记结婚,王兰兰理应是史家的媳妇。所以他以此为借口,三天两头上门纠缠,要求王兰兰与他共同生活。

    前夫史家旺的要求王兰兰哪里肯依,因为补证的本意是解决儿子的上学问题,压根就没有复婚的意思。

    面对前夫的无理取闹,王兰兰思来想去,决定将前夫史家旺告上法庭,这也许是她唯一的出路。

    不堪折磨

    女方一纸诉状告民政局

    经反复思考,今年2月25日,王兰兰到南召县法院,但她告的不是史家旺,而是南召县民政局,说他们依据史家旺提供的虚假材料,错误地补发了结婚证。

    “方便群众办事还能有错?”接到法院传票,南召县民政局的第一反应,就是请示省民政厅,得到的答复是,目前省民政部门尚未遇见类似的婚姻纠纷,民政部门无法作出适当处理。

    那就打官司吧。法庭上,南召县民政局一方面称这个行政行为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另一方面称补证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至于王兰兰要求离婚,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处理。

    案件第三人的史家旺,也坚持自己的观点,说他们一起去补证,实际上就是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

    民政部门补发证件无效

    南召县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南召县民政局依据原告与第三人提供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为其补办结婚证,该补办结婚证的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2007年3月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离婚,王兰兰和史家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兰兰补办结婚证虽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内容相悖,补办的结婚证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溯及力,因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兰兰办结婚证的行为无效。

    此判决确认被告为原告、第三人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无效。

    案后思考

    应建立公民婚姻信息共享机制

    本案的审判长焦太升在案后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他说,由于法院未与民政部门建立公民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留下了许多隐患:一、当事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法院没有及时将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共享给民政部门,导致这些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仍为已婚的失真状态,给当事人及其他需要查询公民婚姻状态的部门带来不便。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经公告判决离婚后仍在公告期内时,或者当事人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改判不准离婚的,此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仍处于结婚状态,此时如果配偶一方持尚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与第三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仍会依据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无疑会给配偶另一方和不知情的第三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焦太升建议,及时出台应对之策,推动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可由民政部门授予各基层法院相关权力,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待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法院及时将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录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对持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情况证明而婚姻登记系统中仍为已婚者,应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致电或者致函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确认该裁判文书的真实性。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也可要求民政部门定期到当地人民法院查询、复制生效的公民离婚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21日《南阳日报》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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