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堆石子伤人 双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29 08:36:38


    本报讯 (通讯员周华肖 赵晓霞)镇平县贾宋镇李某因在省道边随意堆放石子造成他人损伤,日前被法院判决赔偿受损人4万多元。

    2013年3月份,李某在S248省道路边建房时,将石子堆放在公路上。4月1日晚,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此处时摔倒,致使其右下肢受伤。后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公路局共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贾某4万余元,公路局赔偿9000余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一、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建房时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石子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交通安全,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对道路状况和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28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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