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一男子在新野县一家银行取款时,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在柜台多给了该男子1万元现金,男子带着“赚”来的现金离开。没过多久银行方面就通过内部相关程序发现此事并追踪到了该男子,但该男子拒绝返还多拿走的钱款。在明知不是自己存款的情况下,多拿走银行钱的取款人该如何处理?
取款时银行多给1万元
2013年11月11日,蒋某和徐某在新野一家银行储蓄专柜当班期间,时某前来支取存款两笔,本息共计54034.18元。“取款男子收到钱后,大概点了一下数目,并没有退还多给的1万元。”徐某说,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出错了,所以面对取款人匆匆离去,也没有过多在意,直到两人下班前核对当日库存时发现少现金1万元。
银行方面通过核对当天业务及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时某支取存款时,蒋某和徐某多给其1万元。事发后,蒋某和徐某每人赔给银行5000元抵入库内。银行监控视频显示蒋某和徐某付给时某的现金是64034.18元。
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银行方面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了多拿钱的时某后,立即通过记录找到了时某。可当蒋某和徐某找到时某要求其退还多给的1万元时,时某却再三推诿,拒不交出。无奈之下,蒋某和徐某将时某告上法庭。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两原告在给被告办理取款手续时,因工作失误多付给被告1万元,且两原告已将1万元赔给银行。被告时某取得1万元属不当得利,故判决被告时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两原告现金1万元及利息。
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这多出来的1万元现金,既不是取款人偷来的,又不是取款人抢来的,而是由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出错造成的,这个板子怎么能打在取款人身上呢?
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系一起不当得利民事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并被确认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本案判决被告时某返还不当所得1万元的依据在于:
第一,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条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有四个要件: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本案中,由于银行营业员的失误,时某获得了1万元的财产利益。其二,一方受有损失。本案中,蒋某和徐某每人赔给银行5000元抵入库内,受有损失。其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基于多付1万元这一事实,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故产生因果关系。其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为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也就是说既没有法律上又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本案中,由于原告疏忽大意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获得1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故应予以返还。
第二,从司法实践层面看,该类纠纷多以不当得利纠纷定性处理。不当得利在实际生活中表现多样,出现的案例有存款时一方误将存款存入他人账号、擅自在他人外墙上张贴广告、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都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规定,由受损人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从法律的价值层面看,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不当得利制度在本质上是公平原则的外化,也体现了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它对整个民法制度负载着一种整合功能。如本案中,判决被告人返还不当所得的1万元,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有效实现了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有助于整个社会诚实信用风气的形成。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春介绍,本案和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一案有相似也有不同,相同的是对方都是金融机构、均为金融机构出错,不同的是许案与ATM机直接发生关系,ATM机是否系金融机构法律尚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