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狗咬伤 饲养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28 08:55:20


一个六岁的孩子到邻居家找小朋友玩耍,却不料被邻居家养的狗咬伤,引发了一场近邻间的纠纷。近日,狗的主人被告段某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原告小段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10.80元。

原告与被告段某系近邻,段某与其儿子段某某虽已分家但住在一个院子里。2009529日下午,原告到段某某家找其女儿玩耍时被段某饲养的狗咬伤右手手背。后原告之母找被告方交涉,被告段某的妻子送给原告现金400元。原告在当地卫生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323.80元,交通费136元。经村委及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原告将段某父子二人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生活费、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段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该对所养动物认真管束,因看管不善致使饲养的狗将原告手背咬伤,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段某某对原告的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因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日常活动应在监护人的照看下进行,但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使原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承担10%为宜。原告被狗咬伤后共花医疗费1323.80元,交通费136元,护理费计款330元为宜,共计1789.80元,减去原告承担的10%,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0元,被告段某仍应赔偿原告1210.80元。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尚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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