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门失火殃池鱼 法院判决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4-07-29 15:26:21


    自家不慎失火,却殃及邻居,致使邻居所开婚纱摄影店毁于一旦。7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51020元。

    2013年4月10日晚9点,因被告马某管理不善,其副食店引发火灾,将其本人的副食店及隔壁原告的照相器材等物品烧毁,原告刘某被烧毁的财产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失为5102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内乡县法院。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损坏物品应当赔偿。被告马某在经营副食门市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将原告的物品烧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自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数额应以鉴定结论51020元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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