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10万元集资款,起诉时才知企业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南阳晚报》:法官支招,这样讨回集资款

发布时间:2014-07-30 08:30:52


    由于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将目光投向了职工,但单位向职工集资的效力如何?出现问题怎么解决?昨天,镇平县法院的法官通过一个案例告诉大家,出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维权。

    企业引进设备,向职工集资

    张先生是市内某塑料公司的职工。2010年7月,因塑料公司准备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存在资金缺口,向银行贷款没合适抵押设备,公司便动员张先生及其他8名职工集资,并承诺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借期三年,利息一年一结。

    2012年,张先生因工作变动,离开了这家企业。2013年7月,合同到期。当张先生去索要本金及当年利息时,却被告知公司资金暂时周转不灵,集资款需要延期。

    向法院起诉,被告知借款违法

    张先生考虑到自己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了,便在多次索要不能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塑料公司。

    在立案审查时,法官告诉张先生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金融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并建议张先生可以通过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要求公司返还集资款。张先生经咨询律师发现法官说的确实在理,便按照法官的建议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企业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镇平县法院法官刘文岗解释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本案中,张先生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名为借贷实为变相集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归于无效。

    刘文岗介绍说,实践中,企业因贷款手续复杂或者在不能从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向职工进行集资的情况非常常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公民如果遭遇企业非法集资可以按照该条规定,到法院起诉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索要损失,其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为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07月30日《南阳晚报》第W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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