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承运人却擅自将货物转交他人运送,并且运费超出了约定的数额,超出的运费该由谁承担?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牛某运费损失1.3万元。
今年4月17日,牛某与孙某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孙某将牛某的一台打井机运送至新疆,运费为2.1万元,装车时付款3000元,货到付余款1.8万元。在装车时,牛某实际付给孙某4000元。孙某将打井机运送到郑州后,却将打井机交由某物流公司运送至新疆,运费为3万元。货到新疆后,物流公司通知牛某取货,牛某才知道打井机是由物流公司运送到新疆的。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牛某与被告孙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4000元,双方已经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孙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却擅自将货物转交他人运送到目的地,且增加了运费,孙某应当赔偿牛某的运费损失。
(线索提供 李世顺 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