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找同事借钱,张某顺便提供担保,结果给自己“担”来了11.5万元的债务。昨天,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说,市民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重,切不可为了一时的朋友义气而最终走到“替人还钱”的地步。
帮同学担保,“担”来了11万余元债务
张某是李某的同学、陈某的同事。2011年3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找到张某帮忙转借10万元,并承诺会支付月息1.5分的利息。
张某找到同事陈某,但陈某提出要让张某作担保。三方一起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事后,李某依约每月按时向陈某支付利息。2011年11月,到第8个月支付利息的时间了,陈某却迟迟没有收到利息,便让张某催促一下李某。
电话刚打过去,李某连声的对不起让张某心里一惊。原来,李某的生意失败,现在欠外债共计近20万元,不但不能付息,就连本钱估计也还不上了。
几次催促,觉得李某还款无望,陈某便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钱。
2012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11.5万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帮人担保要慎重
镇平县法院审委会委员郭云铁解释说,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和陈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如果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张某就应该履行判决义务,因为他和李某对陈某承担是连带责任,如果二人均不履行判决义务,同时李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陈某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张某进行执行。当然,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张某在履行义务后,还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但从本案的情况看,这种追偿可能很难达到最终的目的。
郭云铁建议,民间借贷涉及经济利益,联系人和介绍人在帮助别人联系介绍借贷时,一定要对担保要求慎重考虑,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作综合分析,切不可为了一时的朋友义气而最终走到“替人还钱”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