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方法不当 反赔他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4-08-05 15:32:07


    给他人务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住院治疗。为得到赔偿,竟然拿锁将厂门锁住,阻止开工。8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损失6675元。

    2011年,原告租赁被告房屋及院落开办石材加工厂,租赁期限一年,即从2011年农历12月17日起至2012年农历12月17日止,年租金2000元。被告张某也在该厂务工。2012年9月11日,被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抛光机三角带绞伤右手拇指,住院治疗13天。2012年10月26日,被告张某以原告拒赔为由,将厂门锁住。2012年12月6日,原告恢复生产,但被告阻止原告开工,2012年12月20日,原告将设备迁走。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为原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对原告享有赔偿请求权,但行使此项权利应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被告采取锁工厂大门的方式索赔是造成原告经营损失的直接原因,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正当,依法应当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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