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刘文岗
市民刘先生年前遇到了一件尴尬事,向朋友索要借款时,朋友却说借款用于传销,因为这属于违法,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钱还不成了。昨天,法官对此解释说,借款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有过错方要承担责任,所以说这钱一定要还。
欺诈借款,有过错方担责
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晓峰介绍说,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按照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但是这必须以出借人“明知”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王某借钱用于传销,刘某事前并不知情,而且王某当时是以做生意为由提出的借款请求,刘某也不可能知情。解释同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
李晓峰建议,市民在借款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弄清对方借款的目的,如果发现有瑕疵要慎重借款。同时,也不能仅凭个人感情和关系盲目借款,避免因借款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同学之间,遭遇“欺骗”借款
2013年11月份,市民刘先生突然接到高中同学王某的电话。电话中,王某说自己正在做一笔生意,最近手头比较紧,想向刘先生借2万元钱,当时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考虑到钱不多,而且双方关系还不错,刘先生就答应了。
借款到期后,刘先生及时向王某索要,起初王某还比较客气,请求宽限期限。后来干脆不接电话,这可急坏了刘先生。原来,王某借钱时正身陷传销窝点,为了脱身才谎称是做生意需要资金,而且刘先生打给他的钱全部被传销窝点的人取走了。
刘先生无奈到法院起诉。法庭上,王某的代理人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笔钱是用于“传销”,而“传销”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王某可以不归还。这让刘先生又气又恼。
法院审理后发现,刘先生借钱时并不知道王某借款的目的是传销,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作出判决,判令王某10日内支付刘先生欠款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