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中在一桩婚姻失败后,开始第二桩婚姻的男女都会酌量这次婚姻的牢靠程度。尽管男女双方在婚前把婚后的不利因素都考虑到了,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当双方真的共同生活不下去决定分手的时候,两人之间的纠纷就出来。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逯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贾某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7月,在被告家中订婚时,经媒人手原告将30000元交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30000元作为双方婚姻保证金,如果男方提出分手,该款不予退还,如果女方提出分手,该款应退还男方。双方于同年农历8月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农历1月原告给被告10000元钱用于购买家俱,同年农历1月29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到被告家中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原告对被告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2014年3月原、被告生气后,双方均不同意继续共同生活,同意解除同居关系。2014年4月,原告之弟从被告处拿走20000元现金并交予原告,原、被告均不同意用该款折抵原告诉请。2014年4月24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婚时,被告方接收原告礼金,属彩礼,数额较大,现双方均不同意继续共同生活,鉴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可酌情返还彩礼15000元。被告辩称30000元系保证金不是彩礼,因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支付该款的目的是与被告结婚,该款应属彩礼性质,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敲诈其的20000元现金应退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南召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