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罚金5000元。
今年5月,郭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至镇平县城某交叉路口时,将步行的刘某撞伤。民警依法对郭某血液进行血醇鉴定,发现其乙醇含量为285.60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经协商郭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1000元。随后,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4日,郭某竟又一次在饮酒后驾车行驶,在镇平县城某交叉路口,与申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再次对郭某血液进行血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74.02 mg/100ml,仍为醉酒驾驶。之后,郭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李世顺 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