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南召县法院对一起强奸案进行宣判,强奸本家弟媳的被告人张某,在赔偿万余元后,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2月29日,现年61岁的南召县皇路店镇村民张某,得知欠自己6000元的同村本家堂弟在外打工,只有年轻的堂弟媳妇胡某在家。就到镇上买来春药,晚上7时许,窜到胡某家要账。胡某热情地端上茶水招待,张某趁机服下春药,后进入胡的卧室,对其实施强奸。待其离去时,胡某趁机把大门锁上,并拉住张某大声呼救。邻居听到喊声堵着大门,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张某抓获。案发后,张某家人赔偿胡某14000元。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从轻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