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乡邮投递员竟利用客户的信任,将十八户的汇款据为已有。7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红(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红,男,1975年3月生,系河南省内乡县夏馆镇人。2001年至2002年2月,被告人李红在任内乡县邮政局板场支局乡邮投递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取得邮政汇款收款户的信任,将由自己送汇的18份汇款单骗取收款方的签名,从邮政局领走汇款,贪污25400元后携款潜逃。2008年12月24日因涉嫌贪污犯罪网上追逃被深圳市盐田公安局抓获。案发后,内乡县邮政局从李红亲属处追款退还收款户。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在任内乡县邮政局板场支局乡邮投递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汇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