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真有那么凑巧的事,一辆货车驶过将道路上一石头压飞,正好击中一名在路边停放的电动车上的3岁男孩头部,造成其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8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41872.58元。
2013年8月2日,李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内乡县马山口镇某村路段时,碾压到道路上一石头,该石头飞起后砸到道路外电动车上年仅3岁的杨某,致使杨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系因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其安全,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当日,原告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8月23日出院,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15082.1元。经鉴定原告杨某颅脑损伤构成伤残玖级,并对颅脑修补费用进行评估,意见为伤者杨某因车祸造成左侧额顶骨凹陷骨折,需修补颅骨,据目前医院收费标准:1、人工颅骨材料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共计30000元。2、护理一人。3、康复治疗半年。涉案重型货车车主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其中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内。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是由于车辆驾驶人李某的不当行驶造成的,李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案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原告的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被告货车车主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872.5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