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与别人三年后,又想把房屋再回购回来。双方协商一致后,付了一部分房款,剩余款项拒付,无奈债权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8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欠款60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0年3月,原告高某经中间人王某某介绍,购买了二被告位于内乡县城关镇某处二间二层临街房,2013年4月16日,原、被告经协商,由被告以780000元的价格回购此房屋,同日,被告支付原告180000元后,并向原告书写“凭条”一张,内容为:“凭条 今欠高某现金60万元整(陆拾万元整)时间6个月自4月16号至10月16号,按银行贷款利息指(执)行。 周某 齐某 担保人王某某2013.4.16”。债务到期后二被告未支付房款。原告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房屋申请保全,法院依法保全了二被告所有的房屋。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协议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房屋买卖后,书写凭条并予以并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600000元本金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双方明确约定了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法亦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