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欠条上演移花接木 法网恢恢难打如意算盘

  发布时间:2009-07-29 08:55:31


被告人徐琰为了减少生意中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竟撕毁打给原告的欠条,把别人欠自己的欠条转嫁给自己的债权人,让原告签下违心的相关手续,后经过法院细致地调查取证,被告徐琰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原告梁栋、田晶花生果款86360元。

2008818,被告从原告处拉走花生果728包,每包80斤,商定每斤3.2元,被告付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田晶花生果款86360元的欠条一份。货由王一明、段建国驾驶货车送往福建龙岩市卖给仙泉花生加工厂。后被告得知福建收货人李泉病逝,被告到福建要帐,李泉之子李斌给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河南新野徐琰货款壹拾万元整,此据,经双方同意,每年有利按欠款比例还,如形势不好则慢慢还清,欠款人李斌,2009.1.2,徐琰签名同意。”200929徐琰电话通知田晶到他家拿款,田晶去后将欠条交给被告后,被告将欠条撕毁,告知“福建老李已死,我赔的多”,并拿出事先写好的委托协议、证明让田晶签名,声明不签不给任何手续。第二天原告无奈在证明和委托协议签了名字。签字后,被告将司机证言、委托协议、李斌的欠条交给了原告。原告于2009214找被告要钱时,对谈话进行了录音。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09410向本院提起诉讼。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与李斌之间是另一个买卖关系。对于李斌之父李泉的突然死亡给被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为了减少损失没有采取让原告理解的办法,而是为了转嫁损失,采取撕毁欠条,让原告签下不自愿签的相关手续实属不妥,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要求原告签的委托协议和福建欠条不但不能证明被告是帮忙销售,反而证明是被告委托原告追要自己的债权来清偿欠原告款,遂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徐琰支付原告梁栋、田晶花生果款86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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