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安派出所户籍协管员,本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然而他却辜负了组织的信任,知法犯法,利用职权私自出卖户口迁移证牟利,使他人利用迁移证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法律。2014年9月1日被告人乔某、孙某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孙某某和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乔某系新野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的户籍协管员。2012年夏,山东省诸城市石桥子镇史家官庄村村民李某某(另案处理)打听到时任新野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的户籍协管员乔某的手机号码后,李某某以被告人孙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乔某多次联系并提出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购买空白户口迁移证,乔某同意,李某某遂授意被告人孙某某向乔某的银行卡汇款,乔某收到款后将迁移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被告人孙某某。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八次给被告人乔某汇款11000元,购买了55张户口迁移证。后李某某又联系买主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孙某某具体实施交易,黄某某利用这些迁移证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