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晚上游乐场上游人众多,便趁人游玩不备盗取他人口袋手机,被失主发现当即被抓。9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河南省内乡县人。2014年2月14日(元宵节)2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内乡县城关镇某山庄游玩,在游乐场处有人围着玩套圈取物游戏。被告人张某碰到被害人李某上衣口袋内手机,遂生贪念,将李某装在上衣口袋中的步步高vivox510T型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发现手机被盗,将被告人张某抓获,手机当场归还。被害人家属到场后报警,被告人张某被带到内乡县城关镇派出所进行调查。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133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当场归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放置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