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亲女狠心父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4-09-05 15:39:20


    为获利竟狠心将自己亲生女儿卖于他人,而且是连续卖出两个,这匪夷所思、令人根本想不通的事件却真实发生在河南省唐河县古城乡的一个普通村庄。日前,笔者写的《卖亲女获利四万 狠心父唐河受审》的报道在当地和社会上引起热议,人们纷纷谴责这位狠心的父亲,同时关注此案的审判结果。9月4日,唐河县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耿明(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秋,被告人耿明的妻子李红(化名)在唐河县城关镇卫生院产下一女婴,生产当天,被告人耿明经该院妇产科医生郑某(已病故)介绍,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他人。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耿明的妻子李红又在唐河县城关镇卫生院产下一女婴。当天,被告人耿明经唐河县古城乡村民王某介绍,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同乡村民孙某。

    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耿明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系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而将所生女婴让他人抚养,应对被告人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明系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建议对被告人耿明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唐河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耿明构成自首,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按遗弃罪处理,因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合遗弃罪的要件特征,故此辩解理由不成立。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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