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状告儿子不养老

《南阳晚报》:法庭开进村拍案说孝道

发布时间:2014-09-09 17:10:59



旁听的有不少老年人 本报记者 王付栓 摄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白丞博 冀晓丽

    9月4日上午,桐柏县埠江镇高寨村文化广场上,人头攒动。近200名村民或站在巡回法庭前,或坐在墙根处,旁听桐柏县法院审理村民张某坤。状告儿子张某雷承担赡养费纠纷案。

    张某坤今年72岁,养育了一子一女,子女现已成家立业。张某坤靠务农为生,妻子去世多年。现在他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靠女儿的接济生活。不幸的是,张某坤患上多种疾病,去年至今花费几千元医疗费,都是女儿承担的。现在,女儿生活困难。而儿子张某雷,不仅未给过父亲任何费用,还拒绝赡养父亲。张某坤只好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他生活费的二分之一,即每年3000元。

    那么张某雷为什么拒绝赡养父亲呢?法庭上,张某雷说:“我也有病,需要经常治疗,真是没钱给父亲。”

    在法庭调解时,张某雷认识到不赡养父亲是错误的,主动提出愿意赡养。张某坤首先提出,只要儿子每月给他200元就行。张某雷一听父亲让了步,把每月的250元降到200元,马上表示:“200元有点少,我愿意每月给父亲250元。父亲住院,花了那么多钱,我愿意跟妹妹一起承担。”

    “子女即使有困难,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主审法官王光伟认为,作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考虑到张某雷自身也患有疾病这一特殊情形,每月支付老人250元生活费比较合适。

    经法庭调解,张某雷从2014年10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张某坤生活费(赡养费)250元,直至其去世时止。

    旁听的村民纷纷表示,巡回法庭零距离走进农村审案,起到了教育宣传作用,让更多的村民知道,不分儿子女儿,赡养老人的义务是同等的,如果儿女不孝,法律绝不会允许。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9月9日第W7版:南阳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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