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作为公司委派的分店负责人,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分店装修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将装修款中的10万元以辛苦费的名义返还给自己,至案发时已收受2.5万元。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判决没收黄某退缴的赃款2.5万元,上缴国库,并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2013年11月份,镇平县某珠宝玉石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优品道广场开办分店,并委派该公司员工黄某负责分店装修事宜。黄某促成本公司与四川某安装公司负责人胡某签订62万元装修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黄某与胡某约定将62万元中的10万元以“辛苦费”名义返还给黄某。2014年1月份,黄某收到胡某2.5万元后案发。黄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7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归案后黄某已将赃款2.5万元退缴镇平县公安局。
镇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起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镇平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