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理应积极抢救伤者。但是,肇事方垫付医疗费后,保险公司也对伤者进行了理赔,伤者是否应该返还肇事方先期垫付的医疗费?9月22日,在卧龙区法院智能化审判庭,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不当得利诉讼正在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李 涛
遭遇事故,伤者起诉获得赔偿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这起交通事故案的肇事方刘某,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伤者的父亲。
这起案子其实并不复杂。2013年8月7日,宛城区的刘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南阳城区信臣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时,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的乘坐人陈某8岁的女儿受伤。事发当天,陈某的女儿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交警部门为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为刘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的女儿入院治疗20天,为治伤花去医药费1.5万余元,刘某先后垫支13300元。因刘某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事故发生时也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问题,陈某代女儿将刘某及其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给伤者医疗费等赔偿金共计71266.45元。
重复赔付,肇事者追讨垫付款
事情本该结束了,可是刘某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给伤者的赔偿金中含有治疗费,除去他应当承担的诉讼费,陈某应该返还他先期垫付的治疗费9776元,如果陈某不予返还,则属于不当得利。而陈某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刘某在一审判决时并未提出要求返还所垫支的费用,判决生效后也未提出上诉,说明刘某已放弃了对所垫支费用的追偿权。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被告返还原告7100元,原告当庭撤诉。
该不该退,法官讲明是非
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
主审此案的卧龙区法院蒲山法庭法官王建业说,《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肇事车主向受害方先行垫付医疗费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受害方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已经诉讼程序获得赔偿,肇事车主先行垫付的钱,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