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却拒不支付22名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其定期支付,仍置若罔闻。9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南阳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修建某景区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2011年年底,李某某将当年的工资发放给农民工。2012年初,工程继续施工,农民工们干至当年五六月份,李某某一直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陆续离开。2013年2月6日,“南阳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李某某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农民工多次向李某某追要工资,李某某一直不予支付。2013年2月28日,内乡县劳动保障大队接到民工投诉后,于4月23日向李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李某某5月4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2013年5月17日,李某某将3万元交至内乡县劳动保障大队后,剩余的54767元农民工工资,无故推诿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54767元农民工工资发放给22名农民工。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支付了拖欠民工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