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便宜车,男子误信朋友

《南阳晚报》:38万元买了一个教训

发布时间:2014-10-08 08:53:50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桑 婷

    本来买新车是件高兴事儿,可因为轻信朋友,不仅车没买到,钱也打了水漂,桐柏县的郑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件恼人的事儿。昨天,审理此案的桐柏县法院法官提醒说,托人购买大额商品一定要谨慎。

    朋友“热心”帮忙购车

    “我被骗了!”今年5月28日,家住桐柏县城关镇的郑先生,急匆匆走进派出所向民警报案,称自己买车被人骗了38万元。

    郑先生说,5月3日晚,他和朋友刘某喝茶闲聊,称最近看上一款车,准备购买。刘某自称跟某品牌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很熟,可以用超低折扣价购买到小轿车,如果郑先生需要,可以把购车款打到他的私人账户中,由他代买。

    因为是朋友,对刘某所说的话郑先生没有丝毫怀疑。在接下来的两周内,他先后将38万元购车款打到刘某账户上。

    几天后,刘某向郑先生出具了一份购车合同,车款型号和价格都跟约定相符,郑先生满心欢喜,期待着新车到货。

    购车款被用于赌博

    两个月时间过去了,早已过了约定时间,还没有消息,郑先生急了。更让郑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此时刘某的电话也无法接通。在意识到自己被骗后,他匆忙去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正在赌博的刘某抓获。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得知,刘某近年来一直没有稳定工作,生活逐渐陷入窘境,恰在此时,郑先生请求其帮忙买车,他就心生贪念,编造了自己可以买便宜车的骗局。在成功拿到郑先生38万元购车款后,刘某大肆挥霍,赌博输掉了大部分钱财。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其将被骗钱款还给郑先生。

    托熟人“代购”要谨慎

    关于诈骗罪,我国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刘某诈骗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对于此类诈骗方式,法官建议要学会对熟人提供信息的真假进行辨别,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尤其是对还没有确认所购买物品的来源时候,不要把数额较大的钱财通过支付定金、押金、付全款等方式交给别人。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10月08日《南阳晚报》第W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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