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电影《中国合伙人》描述了亲如兄弟的三人在合伙办学经营中的分合故事及相关股权纷争。现实中,人们合伙经营更会涉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人退出后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是否就是“一退了之”没了责任?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有代表性的案件。
本报记者 王淼
案 情
合伙经营欠款被诉
赵某、田某、常某合伙在桐柏县城开了一家餐馆。赵某出资5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田某出资5万元,常某提供独家秘方配制的调料,三方协商田某和常某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活动。
2014年3月,餐馆亏损严重,共拖欠原料供应商夏某4万元货款。此时田某决定撤资,并要求赵某和常某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田某无关”的字据。2014年5月,夏某将田某等3人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3人一起偿还4万元欠款。
争 议
退伙协议效力之争
庭审中,原告债主夏某认为,该笔欠款为某餐馆所欠,不管其内部管理及约定如何,3被告作为出资人理应负责偿还。被告赵某及常某皆认可该笔债务,但提出田某作为合伙人也应当对此负责。被告田某却认为,该4万元欠款虽在合伙期间,但其已在2014年3月选择退伙,且赵某和常某共同出具“餐馆经营亏损与田某无关”的字据后,其本人已经与该餐馆盈亏无关,更不应当偿还合伙债务,拒绝与其他两名被告共同偿还欠款。
桐柏县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限定3被告在10日内偿还夏某4万元欠款,并负连带偿还责任。
说 法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对于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一方面,合伙人在选择退伙且退伙成功后,仍应当对其在退伙前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53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特别是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也可叫约定,只能在该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特别是债权人。依据《民通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综上,本案田某退伙后关于“餐馆经营亏损与田某无关”的约定虽属有效,但该约定只对合伙人的内部债务分担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6(线索提供 黄健 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