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借车酿事故 双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20 08:50:05


    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借车人刘某和车主铁某各自承担原告曹某事故损失的70%和30%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16日,刘某计划参加一喜宴,想到朋友铁某有一辆已脱险但还能开的轿车,便找到铁某提出想借走开一天。铁某知道刘某没有驾驶证,但碍于朋友情面,便答应出借。不料车在行驶中因刘某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曹某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3364.96元。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借用铁某的机动车,明知该车已脱险且无证驾驶,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主要责任。铁某明知该车无行驶证,且明知刘某无汽车驾驶证,仍将车借给其驾驶,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 黄健)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12月20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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