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私扣老板车 判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4-10-20 08:51:08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立即返还原告娄某车辆,并赔偿娄某租车损失费37800元。

    李某是西峡县某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拖欠其工资,李某便于2013年8月10日私扣了老板娄某的车辆。娄某因经商所需,只好租赁一辆车使用,共租赁了半年支付租金54000元。其间,娄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其车辆,李某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己购买的轿车是其合法财产,被告私自扣留该车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应停止侵权将车返还给原告。被告私自将原告车辆扣留,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原告为了方便工作租赁他人车辆,其租车损失应由被告负担。但因原告的车辆被扣留后,应及时主张权利而未主张,造成租车损失,故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实际,原、被告按37比例承担较为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12月20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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