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脚下一滑“摔”出一场官司

发布时间:2014-10-22 09:11:44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冀晓丽

    一大型超市一二楼均没有卫生间,一员工因内急乘电梯下楼去超市后院办公处的厕所“方便”时,滑倒摔伤。面对高额索赔,超市称是该员工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超市没任何责任。10月20日,这起特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经桐柏县法院审理,判决超市赔偿该员工12万余元。

    现年61岁的李某,在桐柏县某超市担任理货员,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8日,李某上班期间去超市后院办公处的厕所。乘电梯下到一楼时,因地面光滑,摔倒在地。李某刚开始买了一些跌打损伤止疼药,服药后仍不见好转,便到桐柏县中医院检查。经检查,李某骨盆左侧股骨颈骨质结构连续性中断。第二天上午,经桐柏县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侧骨颈骨折,后住院治疗。今年4月6日,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事情发生后,李某的儿子吕某到超市协商赔偿事宜,超市以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4月16日,李某到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收到申诉材料的次日,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李某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4月28日,李某将该超市告到了桐柏县法院。她认为,超市地面光滑使她摔伤,超市应赔偿她医疗、误工、伤残、精神抚慰金25万余元。

    桐柏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超市和李某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市的员工,对工作环境应有一定的了解,但其提供劳务时在走路过程中因地面光滑而摔倒,与其自身没有足够小心注意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损害的发生自身具有过错。超市地面有安全隐患,才导致事故发生,双方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为此,超市应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2万余元。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10月22日《南阳晚报》第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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