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白丞博
认罪服判 本报记者 王付栓 摄
在社旗县城做生意的马某,酒后看到一名女子边走边打手机,临时起意,萌生了抢手机的念头。事后王某被抓获,他将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埋单。10月22日,宛城区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这起案子,认定马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并同时判处其1000元罚金。
今年6月3日夜,马某在南阳城区太平庄一小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些啤酒和白酒。饭后,他开着车走到张衡路某快捷酒店东边时,酒精作用迫使他将车停在了路边。当时,马某下车在路边坐了一会儿,接着走进酒店西边的一条小巷里。这时,他远远看到一个女孩边走边打手机便动了邪念,想把手机抢走。
马某快步上前,从后方一手拽着女孩的头发,一手去抢手机。
“妈,我的手机被抢了!”受害人王某大声喊叫,同时去夺手机。马某手臂一挥,把王某推倒在地,撒腿就跑。他一口气跑到停车的地方,见女孩没追上来,就将车开到一个僻静处睡觉。等酒醒后,马某连夜开着车回到了社旗。
7月11日,马某因涉嫌抢劫,被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马某抢劫的手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48元。10月22日上午,在仲景街道办事处牛王庙社区,宛城区法院巡回法庭对马某涉嫌抢劫一案开庭审理。
法庭上,对于抢手机的动机,马某说:“酒喝多了,当时心里比较狂躁,手贱。”
马某是社旗县桥头镇何营村人,是一名退伍军人。对于自己做的事,马某很后悔。如果不去喝酒,他就没那个胆去抢劫,如果不去抢劫,他也不会成为阶下囚,可惜错误铸成,后悔已太晚。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数份证据,马某对每份证据均无异议。检察机关建议,可对马某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
上午10时43分,法庭作出了判决: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