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4-10-24 09:51:55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杨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黑心商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工业盐严禁食用的情况下,先后购进工业盐2200斤,将部分工业盐分成散装小袋作为食用盐销售,分别卖给群众吴某某(另案处理)腌制咸蛋,卖给赵某某制作手工挂面,及其他农村群众腌制食品所用。案发时被当场查扣工业盐890斤。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工业盐严禁食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杨某某商店购买工业盐200斤,在制作手工挂面的过程中作为食用盐添加,生产出来的有害挂面向社会销售。案发时被当场查扣工业盐50斤。上述被查扣的工业盐经检测,碘酸盐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的标准要求,为非含碘盐。案发后二被告人分别办理了取保候审。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决定对二被告实施逮捕。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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