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撞了人

《南阳晚报》:小区里开庭审“醉驾”

发布时间:2014-10-30 10:16:16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白丞博 张广坡

    一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10月27日,唐河县法院在唐河城区锦苑小区设立巡回法庭,对该事故的刑事部分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该男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酒后驾车撞伤人

    上午9时,离开庭时间还有半个小时,而锦苑小区的广场上,早已是人头攒动。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围在巡回法庭前,相互打听所审案子的案情。

    今年8月24日中午,李某和几个朋友聚在一块儿喝酒。下午5时许,李某晕乎乎地驾驶着小型普通客车,沿唐河县城文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口,一下子撞到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上。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蔡某,被撞下摩托车,躺在地上,呻吟不止。

    行人们纷纷跑过来,有的喊着别让车跑了,有的上前去拦车,有的提醒赶快报警。

    李某眼见自己的车撞了人,赶忙从车上跳下来,先拨打了110,又打了120。事故发生后,李某一直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

    民警过来,闻到一股酒气,就问李某:“你喝酒了?”

    “喝了。中午和几个朋友喝的。”李某说。

    随即,民警把李某送到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25mg/100ml。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蔡某无责任。

    蔡某被送到医院后,经医生检查,蔡某为轻伤。

    判处拘役4个月

    开庭后,公诉人陈晓辉宣读了起诉状,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处拘役。

    被告席上,李某非常后悔地说:“是自己放松了警惕,认为喝点酒没啥,没想到仍然导致了事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这次事故的教训很深刻,今后将改过自新,不再酒后开车。”

    李某的辩护律师,从李某犯罪的偶然性、自首、主动报警救助、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判决。

    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判处李某缓刑不足以再次危害社会。遂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以后,小区居民李先生感慨地说,判决很公正,肇事司机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李某的态度很诚恳,没有逃逸、没有躲避责任,这是值得肯定的。这个案件再次提醒司机喝酒不开车,不然造成严重后果,一辈子都是遗憾。

    陈晓辉告诉记者,李某醉酒后驾车,不但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酿成事故是必然的,必定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他呼吁广大驾驶员,酒后千万不要驾驶车辆,以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造成危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10月30日第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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