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货车司机宋某受雇于他人从事运输工作,在帮客户从车上卸货时,不慎受伤。让宋某意想不到的是,雇主以宋某超出其岗位职责的雇佣授权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宋某。宋某无奈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权益。
案情
司机因帮忙摔下货车
宋某受雇于韩某,为韩某驾驶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3年1月13日,宋某驾驶货车运送竹筢至市区某市场,收货人为肖某。在宋某卸载竹筢时,被竹筢带下车摔伤。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在宋某住院期间,韩某曾送来14000元,后来便再无音讯。出院后,本已生活窘迫的宋某因为受伤不能劳动,生活更加无助。数次向韩某和肖某索要赔款无果后,宋某将二人告上法庭。
争议
是否属于超授权范围
新野县法院受理了该案。诉讼中,韩某辩称宋某是因擅自到货车上替别人卸货的过程中摔伤,超出了只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的雇佣授权范围,故自己不应担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是在对被告韩某车辆所载货物卸货时摔伤,因其行为与雇佣活动密切相关,故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韩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是在超出自己雇佣授权范围内务工受伤,雇主韩某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说法
关联雇佣行为受保护
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韩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宋某虽超出雇佣授权范围务工,但因与履职行为关联,故仍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受雇于韩某,为韩某开车从事货物运输,韩某支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本案中,宋某是在对韩某车辆所载货物卸货时摔伤,其行为与雇佣活动紧密相关,故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既认定了宋某是在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伤,则雇主韩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肖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韩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肖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判决现已生效。
(线索提供 张延波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