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农村婚姻纠纷面面观(上)

发布时间:2014-11-03 11:12:47


    阅读提示

    近年来,农村婚姻纠纷逐渐攀升,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形形色色的婚姻纠纷,诸如彩礼嫁妆、恋爱之间的借款、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及婚姻纠纷中引发的犯罪行为等问题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因此,在农村应加强法制宣传,大力推行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帮助农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达到和睦、和谐的社会目的。

    恋爱终止 彩礼应返还

    案情与审理 家住农村的刘小花与王金旺(化名)于2010年春节后一同到东莞市某服装厂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女方刘小花以家里父亲身体不好有经济困难等为由,多次向王金旺索要彩礼。在彼此相识两年多的时间里,男方王金旺累计给刘小花彩礼50000余元,但女方父亲在家里又给刘小花介绍了一个家居县城在事业单位上班的工薪族,让其两人结婚。当王金旺得知刘小花中途变卦后,便多次打电话让刘返还彩礼,而刘以王当初给钱是自愿赠与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金旺与刘小花恋爱期间赠与的钱是以与其结婚为条件,现双方终止恋爱,结婚未成,刘小花应酌情予以返还。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刘小花应返还原告王金旺40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彩礼在某些农村是一种风俗习惯。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嫁前给女方送去的现金或财物称之为聘礼。但如果女方收受聘礼后,中途又反悔不愿意和对方结婚,则与男方送给女方的现金和财物的本意明显背离。因此,男方有权要回婚姻之前恋爱期间所送聘礼。

    非抚养方应付抚养费

    案情与审理 2010年,赵某(男)与李某(女)在湖南打工期间相识,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后不久俩人就在外租房子过起了同居生活。2012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赵乐。2014年3月,赵某和另一打工妹相好,便向李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女孩赵乐归李某抚养。李某要求男方每月给小孩抚养费1000元。

    法院依据婚姻法第25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作出判决:解除赵某与李某的同居关系。但因双方所生之女赵乐还未满2周岁,孩子应随李某共同生活,赵某应每月给付赵乐抚养费400元,至赵乐18周岁止。

    说法 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未经结婚登记非法同居,且在同居期间又生育一女孩,中途男方变心,提出和女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自己又不想抚养,推给了女方。目前外出打工期间发生这种关系的较为普遍。特别是同居期间有了孩子后,双方的一方再提出分手,会对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带来很大打击,孩子成了私生子,在长大和成年走上社会后都会受到别人的另眼相看和歧视,会给他们身心带来极大的痛苦。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所生的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要综合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并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中,因男方也在较贫穷的农村生活,外出打工收入很不稳定,如果一旦不打工回到农村,便没有每月的实际收入,故法院结合男方各种实际,判决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但如果孩子上学后费用不够,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追索另加抚养费用。

    (线索提供 王玉信)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1月03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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