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丈夫把妻子扔在医院后“失联”

法院认定患者家属行为违法,判决支付住院费1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11-04 08:56:47


    因为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丈夫就把妻子扔在医院里不管不问半年多,这让医院头疼不已。昨天,记者获悉,最近社旗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医院起诉患者要求给付住院费的纠纷,患者家属需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

    丈夫把病妻扔在医院

    张女士因患“脑膜瘤”疾病于2012年9月10日到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来张女士转到郑州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3年5月24日,张女士丈夫卢某将其送回原来的医院继续治疗,在交了2000元住院费后就“失联”。从5月24日到12月2日,张女士住院的各种费用共计131668.61元。后来,医院通过熟人终于找到了卢某,但卢某以各种借口一直拖欠着住院费,并且也不对妻子的监护和送餐尽义务。医院多次催促卢某交费,但卢某仍听之任之。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得不为张女士垫付医疗费,并且在院外聘请两名护工对张女士进行生活护理,提供每日三餐等。

    医院起诉索要医疗费

    多次交涉无效后,医院将卢某与张女士告上法庭,庭审中医院认为院方作为公益性的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具有监护、无因管理等义务。卢某作为张女士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其法定监护、送餐义务;卢某借之前医疗纠纷之名,遗弃自己亲人的不作为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要求卢某将张女士立即从医院处接回,并支付医院为张女士所支付的医疗费、护工费、餐饮、卫生材料等费用13万余元。被告卢某认为妻子第一次在该医院治疗时是可以完全治愈的,但病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医院对第一次病情加重赔偿较少,明显不公,要求法庭驳回医院的诉求请求。随后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卢某、张女士向医院支付131668.61元,但对医院要求终止医疗合同,要求卢某将张女士接回家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不交住院费属违法行为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张女士住院后即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费是对医护人员工作的回报与肯定。本案中卢某没有支付医疗费,违反了卢某、张女士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违约(法)行为,卢某应及时支付医药费,至于双方因第一次住院引发的纠纷因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法院不再处理。同时,医院的公益性质决定医疗合同又有其特殊性,公益性决定了它不能将病人拒之门外,应该将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因为患者的经济原因而放弃对患者的治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医院要求终止与张女士医疗合同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11月04日第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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