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买卖古币为诱饵的诈骗案进行审结,判处被告人李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剑在桐柏县交警队门前以买卖古币为诱饵,和被害人王明进行买卖交易,骗取王明现金9800元。后被害人发现这一骗局,遂向公安局报案,同日李剑被桐柏县公安局拘留。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退赔脏款,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