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农村婚姻纠纷面面观(中)

发布时间:2014-11-10 09:08:51


    普法课堂

    本报记者 李佳

    协议约定不得生育 法律说不

    案情 张某(男)与方某(女)婚后俩人因分居多年,导致感情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5岁孩子随女方生活,每月男方支付抚养费300元。同时,男女双方私下又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二人离婚两年多后,女方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履行协议,赔偿其违约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生育权的限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本案中双方当时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违背法律规定下签的,当然无效。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也有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丈夫家庭暴力 妻子索赔

    案情 家住农村山区的刘华与王松岭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在交往三个月后结婚,婚前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女方发现男方有种种恶习。2010年女方生育一男孩后,男方恶习还是不改,变本加厉对妻子施暴。女方实在忍受不了男方的折磨,便提出和男方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25000元,孩子自己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每月500元。男方同意赔偿医药费15000元,而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孩子同意让女方抚养,抚养费由法院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因为婚前缺少感情基础,婚后男方赌博彻夜不归,喝醉酒后多次打妻子,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同意双方离婚,共同生育的男孩王果,因年幼由女方抚养,男方应承担抚养费用。女方要求男方赔偿医疗费15000元,男方同意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事实存在,应予适当支持,判令赔偿5000元。小孩抚养费按每月给付35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说法 本案造成双方离婚的原因是男方经常来赌和酗酒后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因孩子年幼随母生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方时常醉酒后殴打妻子,给女方造成脑震荡和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面部挫裂伤,为此,女方的医疗费15000元应由男方全部承担,男方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该行为对女方造成身体及心理上伤害,为此,女方要求的精神赔偿,法院则考虑全面情况综合分析,适当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费为宜。

    (线索提供 王玉信)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1月10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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