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薛某借款9万元。
2013年5月5日,赵某向薛某借款10万元,并向薛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同年7月21日,赵某偿还薛某1万元,此后经薛某多次催要,赵某仍不还款。薛某无奈,将赵某起诉到法院。在开庭过程中,被告赵某出示一张收据,辩称自己已经向薛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无须再还。原告薛某则称收据是伪造的,赵某并未偿还借款,对该收据不予认可。主审法官对该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认为该收据明显经过剪裁,且内容的书写方式明显有悖于常理,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薛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赵某应当按约定偿还债务。被告提供的收据并非完整的纸张,该收据上部明显经过不均匀剪裁,与收据的通常书写方式不符,且被告对该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法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李世顺 张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