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解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案方式。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法院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民事调解有利于纠纷和矛盾的化解,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求,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和局限性。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民事法官在调解工作中遵循原则,把握好尺度,依法有序地开展民事调解工作,最大化发挥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优势,提高了审判质效。
一、依法原则,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开展调解工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明辨虚假诉讼,调解过程中不得损害第三方或者国家、集体利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徇私舞弊、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支持过高要求。调解时坚持做好判前释明、同类案件判例分析,调解工作公开、公正、中立,让当事人对法官对法院的调解工作信任,对自己的得失明明白白,调解协议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和上诉的权利,办案法官不得因不同意调解为难、打压当事人。
四、利于实现诉求原则,调解案件以利于快速实现当事人诉求为原则,提高自动履约率,防止调解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坚持依法判决。
法官们将调解原则劳记心中,提高民事案件调解质量,审判过程中杜绝了为调解而调解,努力提高了法院的司法能力,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