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妇女冯某闲暇时随工头马某到工地建房,以贴补家用,不幸摔伤致残,冯某家境本就贫寒,现在更是雪上加霜,她的损失到底如何弥补?11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工头马某赔偿冯某20000余元,房主崔某赔偿冯某5000余元。
2013年3月,冯某随工头马某到邻村为崔某建房,每天工钱70元。在建房过程中,冯某不慎从楼上跌落,摔伤腿部,住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经鉴定,冯某右胫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冯某向马某索要赔偿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冯某与马某系雇佣关系,冯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规避危险意识,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雇主马某未对施工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应承担40%的责任。房主崔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