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南召县法院审结了一批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姚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禁止这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公安部门接到举报称,有部分餐饮商贩在生产销售的包子、油条中添加了过量的“泡打粉”,危害较大。后公安部门联合食品监管部门对生产商贩进行了排查,查获李某、姚某等六名商贩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过量添加“泡打粉”,致使铝含量远超国家标准8.5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姚某等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姚某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史洪举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