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大意没盖好盖子,4岁女孩掉下身亡——

《南阳晚报》:“吃人”的红薯窖

发布时间:2014-12-08 08:48:34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曾现立

    红薯大获丰收,男女老幼齐动手,忙着收获忙储存,可是收拾红薯窖没盖好盖子,4岁女孩掉进窖里身亡,谁应为女孩死亡承担责任?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红薯窖使用者承担一半责任,赔偿10万余元。

    【案件】 4岁女孩掉进红薯窖身亡

    去年11月6日,家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某村的李某和兰某用他人的红薯窖储存红薯,当时红薯窖上加盖了水泥盖子,李某将盖子挪开后,下到窖内整理,因窖内蚊子较多,兰某又拿来麦秸秆交给李某在窖内点燃用烟熏蚊子,两人离开时用一竹模板盖着红薯窖口。下午5时左右,4岁女孩章小玲(化名)随同学放学回家时,不慎掉入该红薯窖内,被烟熏死。

    事情发生后,经乡、村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章小玲父亲章某诉至卧龙区法院,要求李某、兰某赔偿章小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半的费用,共计10万多元。

    【判决】 两名被告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谁应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对孩子的死亡如何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李某、兰某使用他人废弃的红薯窖储存红薯,点燃麦秸秆熏窖内蚊子后,未盖牢窖口即离开,两人未尽到一个成年人应具有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两名被告辩称,红薯窖不在出路上,在偏僻的位置,当他们发现孩子掉下去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但原告家自始至终没有人出现,别人家的孩子都有人接送,章小玲却没人看管,原告占大部分过错责任。

    最终,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某作为未成年人章小玲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职责,致使章小玲在回家的路上掉入红薯窖中窒息死亡,对于章小玲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李某、兰某使用他人废弃的红薯窖储存红薯,未将红薯窖用原来水泥盖子盖好,只用竹模板盖着红薯窖口,没有意识到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是造成章小玲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两名被告应承担一半责任,于是法院判令两名被告应各赔偿原告51413元。

    【提醒】 卧龙区法院两年内审了12起儿童伤亡案件

    今年我市红薯喜获丰收,利用井窖储存红薯,错开红薯的上市时间提高经济效益,是村民的普遍选择,而这起因红薯窖引发的案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近两年该院共审理了12起儿童伤亡的案件,村边屋旁暂时不用或废弃的井窖,高高堆着的砖头垛子……这对安全意识不强的孩子而言都是潜在的致命危险。法官在此提醒,各政府部门和村组要利用各种方式对村民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普法宣传,学校要把安全警示教育落到实处,同时家长也要更加细心地担负起监护教育孩子的职责。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12月08日《南阳晚报》第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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