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近日,新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认真分析比对,最终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报记者 王淼
案情
2013年4月的一天,李某在某电玩城玩耍后准备离开时,被刘某上前拦住。刘某要求李某为其充500元的游戏币,遭到拒绝。索要不成,刘某竟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威胁李某,李某不得不为其购买了500元的游戏币,才可离开,而刘某则继续在电玩城玩游戏。后李某报警,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
庭审过程中,就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控辩双方产生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属于在公共场合强拿硬要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说法
新野县法院刑庭庭长芦清伟分析称,要认定某种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区分清楚两者之间的界限。
首先,两者之间的犯罪构成不同。第一,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第二,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三,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其次,两罪易混淆之处,在于如何理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这种情形。从表面上易使人感觉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差别不大,但从实质上看区别明显。
法官介绍,其一,抢劫罪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作用于他人人身以达到夺取财物之目的,且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而行为人以“强拿硬要”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罪,其只实施了夺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而不存在侵犯人身的行为,即便行为有一定的强行性,但尚未达到抢劫罪中手段行为的强度且其行为对象只针对物。其二,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其目的在于非法强行占有一定的财物;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惹是生非、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即寻求精神刺激。
结合本案案情,刘某用暴力强迫李某为自己充游戏币,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的空虚。在客观上,刘某的行为亦符合抢劫罪“当场施暴、当场取财”的特征,故应定为抢劫罪。6
(线索提供 张延波 王坤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