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丈夫过错在先 妻获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4-12-08 09:06:52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判决陈某与杜某离婚,陈某支付杜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杜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后,两人于1992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自2011年开始,陈某天天开着宝马车外出吃喝玩乐,彻夜不归。今年3月,杜某抓到丈夫陈某在外与一女子同居,并生育一双子女。杜某一纸诉状将陈某推上被告席,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与原告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同居并生育一双子女,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杜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实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贾玉仙 刘洪豪)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12月08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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