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个月后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审理认为——

《南阳晚报》:免责条款不等于免赔理由

发布时间:2014-12-11 08:54:46


    开栏语

    “投保的时候说得怎么都好,可是要理赔了却说当初这个没有如实告知,那个不符合理赔要求。”对于保户来说,保险可不是“1+1=2”这么简单。因为缺乏对保险知识的了解,投保、理赔、保全、缴费……在保险消费中的每一步也许都曾让客户十分纠结。《法官说保险》栏目就是通过法院一些案例,帮助消费者用保险知识武装自己,让你明明白白买保险。

    父亲为刚出生的儿子买了份保险,却不料投保不到一个月,儿子在吃奶时被呛而亡,而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仅支付10%的基本保险费。昨天,记者从内乡县法院获悉,该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全额保险金。

    2012年1月7日,随着儿子小亮(化名)呱呱坠地,初为人父的刘某喜上眉梢。并于当年5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买了一份保险,基本保额为9万元,并按期缴纳了保费。当年6月,刘某带着小亮来到姥姥家,谁知在喂奶时小亮呛了奶,等120赶到时,孩子已无生命迹象。安排完孩子后事后,小亮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上注明“365日内身亡仅支付10%的基本保险费”的免责条款为由,提出只支付10%的基本保险费,其余拒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亮父母足额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及个人寿险投保书均未就365日内身故只赔付基本保额的10%作出特别说明,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予以提示。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额9万元给付保险金,遂作出判决。

    内乡法院民二庭庭长许金玉说,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冯云虎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4年12月11日《南阳晚报》第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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