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2013年4月份,刘某向方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方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壹分,借期壹年。今借人刘某某”。借款到期后,刘某以借条上的签名人非他本人为由赖账。多次索要无果后方某将刘某告上法庭。法官为查清事实,到公安部门调取了被告“刘某某”的身份信息,结果查无此人。法官根据原告记得被告的地址,查到被告家庭住址跟借条上的“刘某某”家庭住址相同,法官又来到被告村里调查,经过村民辨认及证明,确认刘某曾用名刘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刘某在借条上署名“刘某某”,但经查实“刘某某”就是刘某本人,系同一人,借条合法有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