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镇平县某通讯公司赔偿赵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元。
7月26日,赵某与妻子李某到自家责任田里浇水,李某在经过一处通讯线杆时,被拉线绊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查明死者李某下唇、左小腿前侧、右小腿前侧均有擦伤。经查,绊倒李某的线杆是镇平县某通讯公司于1992年架设,该通信线杆未设立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绊倒李某的线杆未设置防护措施和明显警示标志,被告镇平县某通讯公司作为通信线杆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李某应对产生的危险情况有足够的注意义务,故李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告镇平县某通讯公司作为通信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疏于管理,对李某的死亡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李世顺 易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