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判决中。离婚官司,成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高发区。为了弥补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和对有过错一方加以惩戒,《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一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西峡县法院法官结合近段时期内该院审结的离婚官司,梳理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赔付条件和特点,给读者以提醒。
赔偿由百万变数千
李丽与丈夫张强的婚姻由双方父母包办。婚后半年,张强借口外出打工,一去不返。今年5月初,李丽从他人口中得知,张强已在打工地与一女子公开同居。李丽前往当地找张强理论,然而张强不仅对此事毫不隐瞒,且对李丽恶语相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李丽提起离婚诉讼,并以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为由,要求丈夫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经审理,西峡县法院判决张强承担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切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李丽的丈夫移情别恋且与他人同居,虽有过错,但李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在合理范围内。
不可忽视诉讼时效
柳英的丈夫公开与他人同居生活8个月。2013年3月,柳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柳英虽然知道自己有权向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也会支持,但考虑到丈夫经济拮据,她没有提出相关诉求。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今年6月,柳英得知前夫在离婚一年后炒股获利,摇身一变成了富翁,遂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判令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西峡县法院审理后,以其丧失追索权利为由驳回了柳英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柳英的权利确已过期作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就当事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的,必须在诉请离婚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由于柳英未能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导致她失去了该项权利。
符合条件才可获赔
今年5月2日,秦燕无意中从丈夫的QQ里发现其与一女子关系暧昧。为拿到直接证据,秦燕悄悄对丈夫进行了跟踪。3天后,秦燕发现与丈夫一起在宾馆开房的女子竟是自己的好友。在秦燕的一再追问下,两人承认保持不正当关系已有半年之久,并双双出具了保证书。身心受到伤害的秦燕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向法院出具了二人的保证书、宾馆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丈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令秦燕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此项请求。
案例分析 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能够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只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很明显,本案并不属于上述第(三)和第(四)种情形,那么是否属于第(一)、第(二)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秦燕的丈夫与她的好友只是偷情,并没有共同居住,更不存在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秦燕的此项请求。
法律制裁家庭暴力
张勇和王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夫妻俩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勇多次殴打妻子。2011年8月的一天,张勇再次殴打了妻子,为此,张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随后张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王兰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调解,法院遂驳回张勇的诉求。今年6月,张勇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王兰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案例分析 遭受家暴可获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而张勇多次对王兰进行殴打,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情节恶劣,据此认定张勇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勇赔偿王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线索提供:贾玉仙 刘洪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