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经营一家面粉加工厂,为了使生产的面粉外观好看,在面粉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氧化苯甲酰。冯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镇平县王岗乡王岗街供销社面粉厂内,往加工、销售的面粉内添加改良剂进行销售。镇平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9月3日上午对冯某某加工、销售的面粉进行抽样取证,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面粉含有过氧化苯甲酰。
镇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