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又在夜间无证驾驶,造成同向行驶的两位行人一死一伤。8月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强(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11月18日1 8时O分,被告人郑强酒后无证驾驶无灯光的豫R435xx号农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大桥乡新建村路段,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庞某相撞,造成杨某死亡、庞某受重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强驾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强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灯光的农用三轮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